(2015)杭桐执民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与钱冬平、杨桂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丹红。被执行人钱冬平。被执行人杨桂红。被执行人叶建民。被执行人陈爱军。被执行人朱永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叶建民、陈爱军、朱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月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dsr_sqzxr_x#于2015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45946.57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执行费10859.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731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叶建民、陈爱军、朱永飞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叶建民、陈爱军、朱永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倪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燕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