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二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10月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10区。被告:胡某,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10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所留电话无法接通,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刘某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冰人民陪审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