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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杨林、王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杨林,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2415-9。负责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杨林、王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保全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林、王春燕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19号“晶南湖”11栋1单元3层4号房屋、绵阳市三台县芦溪镇金三角街1层1-4号房屋(权证:20141074**)、三台县芦溪镇金三角街1层1-3号房屋(权证:20141074**)、三台县芦溪镇金三角街1层1-1号房屋(权证:20141074**),该等房屋现已进入本院(2015)绵高新执字第354号执行案件的拍卖程序,本案参与拍卖款分配。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