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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谢景林与中山市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景林,中山市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陈联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萧丽群、吴钰美,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谢景林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景林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顺景物业公司违法将我辞退,顺景物业公司称我旷工与事实不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一、二审法院对于停车费提成的事实认定有误,对工资及加班费算法有误,请求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剩余部分和停车费提成。二审判决对我的诉请不予支持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顺景物业公司答辩称:1、申请人对工资算法、停车费、经济补偿金的再审请求均不符合现实,工资应以其在入职申请表上确认的1500-1750元/月为准,一、二审判决也明确确认为1750元/月;2、申请人2013年4月12日起无故旷工行为应视为单方面自动离职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顺景物业公司称谢景林旷工,并提交了相关的邮件快递,但该快递的签收人为“谢伙培”,并非谢景林。一、二审法院认定顺景物业主张谢景林自动离职证据不足,并无不妥。同时,谢景林主张顺景物业公司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一、二审鉴于双方均未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遂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按顺景物业公司向谢景林支付经济补偿金1099.15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关于停车提成费的问题。谢景林主张停车提成费,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之前有过约定。至于是否存在工资调整的问题。谢景林主张其2012年3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4月份调整为2000元/月,并提交了“招工启示”作为证据,但该“招工启示”没有落款时间,没有顺景物业公司的落款或其他直接关联信息,也没有显示有关谢景林本人的工资待遇。一、二审认为该“招工启示”不足以证明谢景林2012年4月份工资调整至2000元,并无不当。综上,谢景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景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奕冰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闵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