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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限均申请执行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显均,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江显均,男,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住某地。执行合伙事务人苏刚忠,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向被执行人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在蓬安县龙蚕镇苏家坡村有砖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的机器设备、厂房(以出售价330000.00元为限)。二、被执行人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蓬安县龙蚕镇苏家桥页岩机砖厂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