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喻金菊与邱文琴、王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80号原告:喻金菊。委托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文琴。被告:王兴法。原告喻金菊与被告邱文琴、王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邱文琴、王兴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邱文琴、王兴法于198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区48幢1号房屋登记在被告王兴法名下。2013年11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邱文琴、王兴法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利息,于每月的19日前支付。如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则自逾期日起就未归还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或按月利率2.1%计算利息,两者以高者为准。如逾期超过5日(含5日)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向原告如数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相应利息,则构成违约,应支付按借款总额计算每日0.3%的违约金。因借款人违约而致本合同解除,应在本合同解除后3天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将借款本金等款项交付给任一借款人,视为借款人全体收款。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约定:被告邱文琴、王兴法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区48幢1号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上述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向原告作抵押担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500000元,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抵押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在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双方并于2013年11月21日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原告按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告王兴法交付500000元。两被告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0日,自2015年7月21日起的利息及借款本金原告至今未收回。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7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文琴、王兴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喻金菊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喻金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800元;二、原告喻金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王兴法名下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区48幢1号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权顺位在上述第一项债务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9元(已减半),由被告邱文琴、王兴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97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