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上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上海上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弟,男。委托代理人卞晴怡,女。被告姜泽民,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忠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