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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