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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65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烨,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甲。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被告沉迷于赌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杨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30日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一子名杨乙,现已成年。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