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尚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俊、宁波西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尚海置业有限公司,杨俊,宁波西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279-1号原告:宁波尚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大桥村金岩寺。法定代表人:朱飞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光,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职业不详。被告:宁波西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上东商务中心*幢(18-2)。法定代表人:曹勤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尚海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俊、宁波西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佳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被告杨俊下落不明,被告宁波西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吊销,住所地长期无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梦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