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某某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某某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山西某某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某某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鸿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城某某公司诉称���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融资经营货车时,为处理事故于2014年5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155000元,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期间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运城某某公司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4年5月12日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为处理事故从原告处借款155000元属实。2、停车费、修理费收据一份。拟证明车辆出事后,原告代被告支付汽修厂停车费及修理费共计40000元。3、单车台账。拟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7月31日还款1775元,2011年11月30日还款6000元,2011年12月31日还款5288元,共计还款13063元。车辆出事后,2012年4月30日交强险赔款54471元,12月31日商业险赔款80728.74元,保险理赔款共计135199.74元���4、车辆评估报告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份将车收回,2014年10月30日对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8000元。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因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上述证据未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8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运城某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晋MF87**/F517挂重型半挂车一辆,双方约定车款100000元分18个月付清,被告李某某每月归还车款5556元,月利率为1.5%,每月支付各项税、费及服务费675元。购车后,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11年7月31日还款1775元,11月30日还款6000元,12月31日还款5288元,共���还款13063元,剩余车款本息及服务费123007.05元再未偿还。2011年11月17日,被告李某某驾驶晋MF87**/F517挂重型半挂车在三门峡陕县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过程中,原告运城某某公司代被告支付事故赔偿款141427.74元,向事故停车场交纳停车费及修理费40000元,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155000元借据一份。还查明,2012年4月30日、12月31日,事故车辆获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款54471元、商业险理赔款80728.74元,共计135199.74元。2014年6月份,原告运城某某公司将事故车辆收回,于2014年10月30日委托运城市空港天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8000元,后以评估价格将车辆变卖。上述各项费用与车款互相折抵后,被告李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1235.05元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某为处理交通事故从原告运城某某公司借款,未能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某某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11235.05元。二、驳回原告山西某某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原告因减免实际预交了1487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运建审 判 员  李民杰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