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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王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王洋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56号。法定代表人朱俊兴,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涛、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洋,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民,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王洋的丈夫。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