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南京运赢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运赢运输有限公司,上海龙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运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成惠祥,董事长。被告上海龙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游译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运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龙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615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经营地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上述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