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吉星诉和国才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星,和国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初字第00207号原告:张吉星原告代理人:张吉全,系原告兄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和国才原告张吉星与被告和国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黄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星委托代理人张吉全、被告和国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庭审查明,原告承包地及林地没有与被告相邻,原告所说被告砍掉其漆树的土地权属登记在张汉庭土地证里。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自己的相关的土地承包证书和林权证书,原告提交一份张汉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星以其林木(漆树)受到侵害为由,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财产拥有所有权,也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其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吉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吉星承担(未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霞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