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新琴与商丘市紫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紫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琴,商丘市紫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紫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雷霆,姜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周新琴,女,汉族,1960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商丘市紫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市辖区老商永路东段(商丘。法定代表人李盼。被告河南紫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马雷霆。被告马雷霆。被告姜颖,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琴与被告商丘市紫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紫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雷霆、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琴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雷霆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2015)虞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被告查封被告姜颖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滨河公寓43#-6-13号房产一处的剩余价值部分(该房产证号为:14××34号);二、查封原告周新琴提供的担保物邢连江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东段北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虞房权证(2008)字第0800016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赵进伟审判员  朱微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