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潘晓勇与杨永武、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勇,杨永武,胡杨,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29-1号原告:潘晓勇,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杨永武,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胡杨,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学勤。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武。第三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林焕清。第三人:林焕清,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勇与被告杨永武、被告胡杨、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杨永武、被告胡杨、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杨永武、被告胡杨、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000元的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泰诚(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路7号第3栋1层(建筑面积520.10平方米;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办公用房。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