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超,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