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军,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孙万军。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军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万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孙万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金钟哲审判员 朱宪军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