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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与被告宋振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宋振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李清,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成山大道西段421号。被告宋振平,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工友集团1号。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花园中路48号。代表人孙政行,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婷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宋振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