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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文媛与刘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媛,刘维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19号原告唐文媛,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维,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媛诉被告刘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唐文媛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唐文媛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文媛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