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群英与孙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群英,孙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9号申请人曹群英。被执行人孙泽飞。本院在执行曹群英申请执行孙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000.00元。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孙泽飞的账户存款扣划了44100.00元,扣除诉讼费和执行费3200.00元,申请人领取了40900.00元,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