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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群英与孙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群英,孙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9号申请人曹群英。被执行人孙泽飞。本院在执行曹群英申请执行孙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000.00元。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孙泽飞的账户存款扣划了44100.00元,扣除诉讼费和执行费3200.00元,申请人领取了40900.00元,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