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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沭阳县昊锐货物运输中心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昊锐货物运输中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杨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沭阳县昊锐货物运输中心,住所在江苏省沭阳县章集社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兆虎。委托代理人陈波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昊锐货物运输中心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沭阳县昊锐货物运输中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沭阳县昊锐货物运输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沭阳县昊锐货物运输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