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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田兰花与彭应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田某某,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彭某某,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