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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信与XX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XX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黄信,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兆,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黄信与被告XX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信的委托代理人朱纪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信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9日被告以其承包的水电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2万元交予被告后,被告亲笔书写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黄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XX兆,2015年1月9日。被告当时口头承诺使用一个月就还,但时至今日被告以无钱还款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XX兆未作答辩。原告黄信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XX兆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期限一个月。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黄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XX兆,2015年1月9号。身份证号码:××。”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借据在卷佐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兆偿还原告黄信借款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XX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