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林立艳与葛绍堂、蒋复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绍堂,蒋复喜,曹士亮,林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葛绍堂。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复喜。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士亮。蒋复喜、曹士亮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立艳。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绍堂、蒋复喜、曹士亮因与被上诉人林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期间,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孝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本院二审终审,认定了丁孝晨的相关犯罪事实,刑事审判终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退还上诉人葛绍堂、蒋复喜、曹士亮。审 判 长 曹智勇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