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程相民与赵贵营、王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相民,赵贵营,王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50号原告程相民(又名程相雷),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景玲,干部。被告赵贵营,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凤玲,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贵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相民诉被告赵贵营、王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相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