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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春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36号移送部门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春财,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塔河林业局塔林林场退休工人。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将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2015)塔刑初字第10号判项第一项“被告刘春财犯敲诈勒索罪,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移送执行”。本院依(2015)塔执字第36号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刘春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2015)塔执字第3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 东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