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6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景凯与张元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凯,张元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539号原告赵景凯,男,1937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壮(赵景凯之女)。被告张元霞,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原告赵景凯与被告张元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景凯之委托代理人赵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元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景凯诉称,张元霞于2015年1月28日和我的女儿赵壮在我家中签订服务合同,由张元霞作为住家保姆照顾我。张元霞2015年5月23日和26日两次书面承诺我,一旦接到我以每年20000元补贴(核算为每个月1666元,约等于1700元)、预支100000元,就承诺照顾我到去世。但2015年6月29日起,张元霞就没有再到我家中工作岗位报到,并且手机一直关机。现诉至法院,要求:1、张元霞返还我106511元;2、张元霞以1065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我自2015年6月29日至实际退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张元霞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赵景凯之女赵壮与张元霞签订《老人护理雇佣协议》,约定张元霞住在赵景凯家中,照顾好赵景凯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每月共计收入为3000元。2015年5月23日,赵景凯出具内容为“我规定,保母(姆)工资补贴每年给两万,分两次付,6月付一万,12月付1万。保母(姆)收到款后要照顾好赵景凯老人,直到他死”的字据,张元霞在该字据下方书写“我同意以上规定,现未收到钱款;2015年5.23日;张元霞。”当日,赵景凯给付张元霞保姆工资补贴12100元,由张元霞在赵景凯制作表格的领款人处签字。2015年5月26日,赵景凯向张元霞银行转账支付101211.07元。当日,张元霞出具收到该笔保姆费补贴的收条同时承诺收到款后,照顾好赵景凯直到他去世。审理中,赵景凯表示张元霞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消极怠工,并于2015年6月29日离开其家中,之后其与张元霞失去联系,且张元霞自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22日不在其家中提供服务。现赵景凯要求在扣除张元霞实际提供服务期间的保姆费补贴后,由张元霞退还其剩余106511元。张元霞在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其未在赵景凯制作表格的领款人处、收条及赵景凯书写的字据处签字,据此未提交相应证据。张元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2015年7月31日,赵景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张元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金额113311元,并预交保全费1087元。2015年8月4日,本院作出裁定,冻结张元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1331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老人护理雇佣协议、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元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赵景凯与张元霞订立的关于保姆费补贴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赵景凯共支付张元霞保姆费补贴113311.07元,但张元霞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未履行照顾好赵景凯直至其去世的义务,故张元霞应将其终止服务后的保姆费补贴返还赵景凯。赵景凯在扣除张元霞实际履行协议期间的保姆费补贴后,要求张元霞返还其余款项106511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元霞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未签署过承诺及收条,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赵景凯要求张元霞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元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景凯保姆费补贴十万六千五百一十一元;二、驳回赵景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一千零八十七元,由张元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元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