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玉洪与盘福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洪,盘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洪,男,住绿春县。被执行人盘福高,男,住绿春县。申请执行人陈玉洪与被执行人盘福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行为(返还财物),即由被执行人盘福高将位于绿春县食品加工厂老住宿楼109号、209号房屋及房屋产权证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玉洪。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盘福高按(2015)绿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已将相关财物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玉洪,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玉忠执行员 韦子弋执行员 李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