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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玉洪与盘福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洪,盘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洪,男,住绿春县。被执行人盘福高,男,住绿春县。申请执行人陈玉洪与被执行人盘福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行为(返还财物),即由被执行人盘福高将位于绿春县食品加工厂老住宿楼109号、209号房屋及房屋产权证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玉洪。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盘福高按(2015)绿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已将相关财物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玉洪,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玉忠执行员  韦子弋执行员  李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