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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仲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鑫群金属表面处理厂、范纯山等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鑫群金属表面处理厂,范纯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仲审字第2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市鑫群金属表面处理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镇民营工业园。投资人王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唐爱忠,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范纯山。申请人常州市鑫群金属表面处理厂(以下简称鑫群厂)因与被申请人范纯山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戚墅堰仲裁委)作出的常戚劳人仲案字[2015]第5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申请人范纯山向戚墅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申请人鑫群厂退还多扣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311元,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200元。戚墅堰仲裁委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常戚劳人仲案字[2015]第57号仲裁裁决,裁决鑫群厂返还范纯山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多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85.6元、支付范纯山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943.25元。申请���鑫群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一、戚墅堰仲裁委超期裁决,违反45天的审理期限规定,且未对鑫群厂的反申请请求进行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二、范纯山在2015年2月13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原用人单位鑫群厂工作,鑫群厂为其缴纳了3月的社保费用,鑫群厂的实际行为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范纯山在到期日2015年3月12日前自行离开鑫群厂导致在法定期间内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因此鑫群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戚墅堰仲裁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撤销常戚劳人仲案字[2015]第57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中查明,戚墅堰仲��委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纯山与被申请人鑫群厂的经济补偿金争议当日,向被申请人鑫群厂送达应诉通知书,其中第四条载明,被申请人如提出仲裁反申请的,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书面仲裁反申请书。仲裁被申请人鑫群厂于2015年5月9日向该委提交劳动仲裁反申请书,认为:一、范纯山签订从2014年2月14日到2015年2月13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继续从事该合同约定的工作,在2015年2月26日,在单位上班,并领取了奖金100元,其单方面提出辞职,离开单位,并结清工资。二、由于范纯山未提前通知单位就离开,导致单位生产及再招聘人员损失1万元,又由于欺骗单位,导致单位多交2015年3月份社保费用810.22元,其应予返还。故申请范纯山退还支付的社保费810.22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仲裁被申请人鑫群厂并在仲裁庭审中再次明确反申请请求。戚墅堰仲裁委对鑫群厂的反申请请求未予理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仲裁被申请人鑫群厂在法定期间内向戚墅堰仲裁委提交了书面反申请书,戚墅堰仲裁委既未告知是否受理,也未进行裁决,剥夺了被申��人鑫群厂的仲裁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鑫群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常州市戚墅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戚劳人仲案字[2015]第57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鑫群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裕华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浦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