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唐祥凯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祥凯,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唐祥凯,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祥凯与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祥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祥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祥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唐祥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钰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