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成林与被申请人王兵役及二审上诉人王利勤、王利娟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兵役。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利勤。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利娟。再审申请人王成林因与被申请人王兵役及二审上诉人王利勤、王利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林申请再审称:1、父母在世时申请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应多分遗产,原判仅凭被申请人王兵役的妻子高凤格被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街道办事处电厂社区评为“十佳儿媳”、“十佳敬老标兵”的称号,及被申请人王兵役所提供的存在严重瑕疵的证人证言,便认定被申请人王兵役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判决被申请人王兵役分得50%的遗产分配份额不当,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2、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分配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非一定多分。且申请人同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分得遗产的较多份额。申请人为一级残疾且无业,妻子身患多病,其家庭生活困难,没有住房,而被申请人王兵役有退休工资、有住房,比申请人的生活条件优越的多。根据该条其他款项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也应当予以照顾。原一、二审法院将父母所留遗产中唯一的一套住房判归被申请人王兵役所有不公,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对父母的遗产依法重新分割,并判决被申请人王兵役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遗产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69号院32号楼3单元3号房产,申请人王成林在二审上诉中曾主张该房产系其岳母出资购买及父母将该房产口头遗嘱给王成林,因申请人王成林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二审对申请人王成林的该项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故该房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处理正确。对于该房产的份额分配问题,原判已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王兵役继承遗产的50%,王成林、王利勤继承遗产的20%,王利娟继承遗产的10%的份额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王成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成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