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莫某甲、莫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莫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87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甲,农民。2006年11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莫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犯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甲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莫某乙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莫某甲爬墙进入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江阳新村12号王某乙的家中,窃得贵州茅台酒3瓶、五粮液白酒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09元。后由莫某乙负责望风,莫某甲再次溜门进入王某乙家中,窃得隆力奇蛇酒1瓶、郎酒1瓶,合计价值200元。2、2014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莫某甲溜门进入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蔡林村美满77号张某的家中,窃得女式挎包一只,内有现金35000余元、苹果牌4S手机1部、欧米茄女式手表1只、汽车钥匙、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63元。3、2014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莫某甲溜门进入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崧舜路64号杭某的家中,窃得红米牌手机1部,价值663元。4、2015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莫某甲溜门进入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杭郭村郭家新村3号王某丙的家中,窃得女士拎包1只,内有现金900余元、银行卡等物。另查明,案发之后,被告人莫某甲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1500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9000元、被害人杭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供述,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杭某、王某丙陈述,证人王某甲、任某、韦某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书,视频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资料,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莫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能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莫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莫某乙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乙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莫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莫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莫某甲继续退赔给被害人王赛男人民币六百零九元、被害人张凤芬人民币六千八百六十三元、被害人杭泽炯人民币一百六十三元、被害人王惠娟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尧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