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文钟与刘前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钟,刘前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95号原告:李文钟(曾用名李文忠),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刘前进,男,汉族,约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钟诉被告刘前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文钟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海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