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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佃云与宋祥华、宋庆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佃云,宋祥华,宋庆玉,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519号原告:宋佃云,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玉波,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祥华,居民。被告:宋庆玉,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路东辰家园。法定代表人:李红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佃云诉被告宋祥华、宋庆玉、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佃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佃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由原告宋佃云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晓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