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佃云与宋祥华、宋庆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佃云,宋祥华,宋庆玉,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519号原告:宋佃云,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玉波,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祥华,居民。被告:宋庆玉,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路东辰家园。法定代表人:李红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佃云诉被告宋祥华、宋庆玉、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佃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佃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由原告宋佃云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晓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