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大涛与孙支刚,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大涛,孙支刚,张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130号原告丁大涛,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被告孙支刚,男,生于1977年12月11日,汉族。被告张春林,女,生于1987年2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大涛诉被告孙支刚、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大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大涛撤回对被告孙支刚、张春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丁大涛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春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