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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任华,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某某,男,生于1970年4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59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情孝人民陪审员  陈定松人民陪审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