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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晟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厦门晟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同安工业园5-6号厂房9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岩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美美,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23号A-14栋三楼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晟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晟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晟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晟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收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晟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胡敬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林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