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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陶厚全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黄居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3612号原告陶厚全。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黄居桥,总经理.被告黄居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厚全诉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黄居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厚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厚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厚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7元,由原告陶厚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