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陶厚全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黄居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3612号原告陶厚全。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黄居桥,总经理.被告黄居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厚全诉被告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黄居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厚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厚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厚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7元,由原告陶厚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