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德春与朱晓昳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春,朱晓昳,朱自强,张英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61号原告秦德春。被告朱晓昳。被告朱自强。被告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秦德春诉被告朱晓昳、朱自强、张英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正与对方和解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长 杨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