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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破(预)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曲然华与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然华,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破(预)字第2-1号申请人:曲然华。被申请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爱,总经理。2015年7月7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于1993年6月10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10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货物、技术的进出口,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国际货运代理,中央空调、建筑材料、钢材、木材、矿产品、计算机、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海产品的批发零售,写字楼出租;餐饮、健身、海鲜食品加工(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2014年5月2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张庆爱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截至2014年5月14日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72万元,并继续支付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按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一、被申请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张庆爱于2015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1602247元及截止2015年1月9日的利息2426085元,并同时支付2015年1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本金11602247元的利息;二、被申请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张庆爱于2015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已还借款本金370万元的利息44532元;三、被申请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张庆爱于2015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担保费用11900元;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予以执行立案,现申请人未能通过执行实现上述债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区,并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本院对其破产清算依法具有管辖权。经本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申请人没有清偿债务。故申请人有权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曲然华对被申请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建梅审 判 员  张建庆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