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吴玉雨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执字第01136号谢友成、吴玉雨:刘国强申请执行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经办人:姚孝华电话:44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