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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培云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云,陈美平,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忻府区高城乡忻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云(曾用名王建国),���,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忻府区高城乡忻口村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平,女,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忻府区高城乡忻口村人,农民。系王培云之妻。委托代理人马占山,山西省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x军,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法定代表人李x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献平,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法定代表人杜x伟,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志昌,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系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职工。原审被告忻府区高城乡忻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x永,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俊清,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忻府区政府干部。上诉人王培云、陈美平与被上诉人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下称滹管局)、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下称云北灌区)、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下称云南灌区)、原审被告忻府区高城乡忻口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忻口村委)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培云、陈美平及委托代理人马占山,被上诉人云北灌区的法定代表人李x强及委托代理人王献平,被上诉人云南灌区的委托代理人石志昌,原审被告忻口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张俊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忻定大渠系属滹管局下属的云北灌区负责管理。2015年2月18日--3月10日按照滹管局安排,忻定干渠正在给云南灌区输水。2015年3月6日下午四时许王培云、陈美平之女王x在忻定干渠边上玩耍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水身亡。2015年3月7日早上,同村村民在忻定干渠打捞起王x尸体。忻口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兹证明我村王培云的女儿王x九岁、表姐张x欣十岁,2015年3月6日下午四点多在忻定大渠玩水,王x不慎掉入渠内被水淹死,”庭审中,云北灌区提供了滹管局的文件、云北灌区值班日志、广告警示牌、喇叭宣传等照片用以证明云北灌区已经尽到管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但王培云、陈美平以及忻口村委对云北灌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均不予认可。原审另查明,王培云、陈美平及其女儿王x均系农业户口。王培云生于1967年9月9日,陈美平生于1975年12月6日,王x出生于2007年4月24日。王培云、陈美平均为忻府区高城乡忻口村民。原审法院认为,王培云、陈美平之女王x年龄尚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培云、陈美平作为其父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其女儿脱离监护范围,并溺水身亡。王培云、陈美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王培云、陈美平之女王x溺水身亡于忻定干渠,忻定干渠是由云北灌区直接管理维护,因其管理不善未尽到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云北灌区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因事故发生地并不属于云南灌区所管理范围之内,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忻口村委对王培云、陈美平之女王x之死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滹管局不是忻定干渠管理人,故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云北灌区辩称其已尽到管理责任,以及王培云、陈美平的损失因由滹管局,云南灌区、忻口村委共同承担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给王培云、陈美平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0年×7154元(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3080元;丧葬费按照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为:46407元÷2=232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赔偿2万元,共计186283元。王培云、陈美平应承担主要责任,云北灌区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考虑由其赔偿王培云、陈美平损失的20%即186283×20%=37257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为:一、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培云、陈美平女儿王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257元;二、驳回原告王培云、陈美平的其余诉讼���求。如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负担774元;原告王培云、陈美平共同负担3526元。王培云、陈美平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以云北灌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决适用法律及赔偿标准均不适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云北灌区赔偿上诉人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0万元;2、判决滹管局及云南灌区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原判决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是否适当问题。经审查,原判决作出的“王培云、陈美平之女王x年龄尚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培云、陈美平作为其父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其女儿脱离监护范围,并溺水身亡。王培云、陈美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王培云、陈美平之女王x溺水身亡于忻定干渠,忻定干渠是由云北灌区直接管理维护,因其管理不善未尽到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云北灌区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的认定是适当的。原判决适用的法律及赔偿标准也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滹管局及云南灌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555元由上诉人王培云、陈美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梁晓峰审判员  田青苗��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