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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杨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明,杨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606号原告:王利明。被告:杨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明诉被告杨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明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王利明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