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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成杰与丁明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杰,丁明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吴成杰,男,193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丁明度,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吴成杰与被告丁明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丁明权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