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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牛彦昭与刘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彦昭,刘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862号原告牛彦昭,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池。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彦昭与被告刘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彦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牛彦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彦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牛彦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