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5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英与胡延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01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娣,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昊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