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阆民初字第5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英与胡延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01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娣,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昊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