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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龚某某,男,1935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发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女,1922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以被告彭某某要求给付扶养费诉讼撤诉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离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候永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