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红玲与被申请人刘常青、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玲,刘常青,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张红玲,女,1977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刘常青,男,1972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两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袁聚丰申请人张红玲与被申请人刘常青、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张红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常青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以张红玲名下的私有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常青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张红玲名下的私有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向红审判员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