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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善义与鲁雷云、王丹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善义,鲁雷云,王丹丹,吕后长,姜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唐善义,农民。被告鲁雷云,农民。被告王丹丹,农民。被告吕后长,农民。被告姜传磊(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善义诉被告鲁雷云、王丹丹、吕后长、姜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善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